公 告
为维护广大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使购房户明明白白消费,现将“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此合同只限于“五十一”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公告如下:
阳光家园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制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攀】华字第 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攀枝花市华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区东风螺丝嘴
营业执照注册号: 5104002801439
企业资质证书号: 510403A006
法定代表人: 罗江 联系电话: 3311111
邮政编码:617000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攀枝花市仁和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现定名】
阳光家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持《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编号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 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住宅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是封闭式的有 两个 ,
非封闭式的有 。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分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及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缴纳
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该宗地拍卖文件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照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攀经房办【2006】22号文件)的规定,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销售均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300.00元,市经房办根据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楼层因素,确定该房屋实际销售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人民 币) 元,房款总金额为( 人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买受人应交纳的房款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共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政府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补贴买受人,共计 元。(此款项不包括买受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买受人按房款总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本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款已包括了公共部位分摊面积的建筑费用,出卖人不再对公共部位另外计价和销售。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攀枝花市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维修基金按实际销售总价的1.5%计收,由出卖人代为收取交至房管部门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该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在交房时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即实际付款额为( 人民币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公积金住房贷款方式付款
(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以自有资金向出卖人支付的首付房款计( 人民币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其余部分的购房款共(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买受人通过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
(2)买受人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并将所有用于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应交纳的全部剩余房款。
(3)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或所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付清剩余全部房款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后15日内自筹资金补清买受人应交纳的全部剩余房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方式处理:
1、逾期3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的准购资格即被取消,该经济适用住房由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分配。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具体交房时间见附件六),依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经济适用住房经验收合格。
2.该经济适用住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经济适用住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或通过攀枝花市相关媒体公告之交房最后期限,即为交付之日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达到(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 45 日内达到本合同(附件三)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代收费用和正常运行的承诺
该经济适用住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相应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于交付房款时支付。
1.煤气供气时间为: 在住房入住率达到全幢80%时 开通 ;
2、水 在竣工交付使用时 ;
3. 电 竣工交付使用时 ;
4. 通讯竣工交付使用时 ;
5. 有线电视开户费为350 元/户,开通时间为:竣工交付使用时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应当在该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办理完成后18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并交付买受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同意按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第 期《会议纪要》界定的原则处理),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5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但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
2.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但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
3.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
4.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和其他权利人共同有享用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五十一“阳光家园”的前期物业管理由攀钢房产公司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第二十条 五十一“阳光家园”将完全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如水、电、气等费用将按市场价格计取,攀钢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攀枝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购房总款的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出卖人 (签章) 出卖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登记意见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粘贴并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乳胶漆(局部瓷砖)。
2、 内墙: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抹灰(不包括面层)。
3、 顶棚:结构层找平。
4、 地面:楼地面找平。
5、 门窗:80系列白色塑钢窗带纱,钢质防火门(或入户门),阳 台进房间不设门。
6、 厨房:地面设防水层,并在防水层上加做水泥沙浆保护层,地 砖及墙砖用户自理,均不设厨具,供水及下水保留接头。
7、 卫生间:地面设防水层,并在防水层上加做水泥沙浆保护层, 采用下沉式楼面并设大号蹲便器及普通球阀,地砖及吊 顶用户自理,除蹲便器外其他卫生洁具及各类配件均由 用户自理,保留上下水接头。
8、 阳台:墙、地同上(2、3、4),不设防盗栏(除底层)、所 有阳台均封白色塑钢窗,不设晒衣架,不设阳台与房间 之间的门窗。
9、 电梯:小高层带电梯户型设一部普通乘客电梯,电梯首层门为 发纹不锈钢,其余门为喷漆。
10、 其他:各户型套内均不设灯具、户内木门、贮柜、窗帘盒,只 安装各类普通插座和白炽灯及配套开关。
附件四:
四川省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加强济适用房住宅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维护经济适用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 阳光家园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住宅,在其结构、部位、设备、设施、配套及维修等方面作出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国家、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二、通过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质量等级为 合格 。
三、住宅交付使用时,主体结构和各部位、部件、设备、设施完好,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自住宅交付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5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防水5年;
4、墙面、顶层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翅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