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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经适房实行最高限价 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攀枝花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我要发表评论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能有利润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昨(12)日,省建设厅发布《2008年全省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将新建2万套、10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全省新增4万户住房租赁补贴;面向社会发售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要点》指出,2008年我省要确保所有县城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全省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部分解决。

    《要点》还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最高限价: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府所在县(市)、27个扩权县(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州)、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拟定,具体项目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在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的限价幅度内确定。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能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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